打非宣傳月|謹防上當受騙 遠離非法期貨
東方小紅說
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,引導投資者梳理正確的投資理念,我們積極響應協(xié)會號召,在接下來的幾期欄目中,我們將以“遠離非法證券活動,傳遞正能量”為主題,開展豐富多彩的防非宣傳教育工作,使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非法證券活動特點,了解維權方式,進一步提高投資者對非法證券活動的識別能力及防范意識,以實際行動保護投資者利益,維護證券市場環(huán)境。
近一個時期,部分現(xiàn)貨交易場所違規(guī)行為死灰復燃,而且違法違規(guī)手法花樣百出,打著大宗商品交易、文化藝術品交易等旗號,行非法期貨交易行為之實。
其中,一些交易場所公然違反國務院38號、37號文件規(guī)定開展連續(xù)集中競價交易,誘導大量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投資;部分貴金屬、原油類商品交易場所開展分散式柜臺交易涉嫌非法期貨活動;部分郵幣卡類交易場所開展現(xiàn)貨發(fā)售模式涉嫌市場價格操縱;一些交易場所會員、代理商等機構涉嫌欺詐誤導投資者;一些金融資產交易場所將收益權等拆分轉讓變相突破200人界限,涉嫌非法公開發(fā)行;“微盤”交易涉嫌聚眾賭博。這些行為不僅違反國務院文件規(guī)定,有的甚至構成嚴重違法行為,侵害廣大投資者利益。
以投資者奚某為例,奚某通過網絡在某大宗商品交易平臺開設交易賬戶,進行大宗商品的買入和賣出,交易價格由該平臺通過交易系統(tǒng)實時報出。奚某根據交易平臺客戶端看到的價格下訂單,選擇時間買入或者賣出,如果“行情”判斷準確,投資者存在獲利機會,否則就會虧損。
2015年11-12月,奚某通過該平臺買入和賣出“*商油”,共計虧損9萬余元,但奚某與該平臺及其會員單位從未進行過實物交易。后奚某將該平臺告上法庭,法院認定,就單獨客戶而言,與該平臺是一對一的交易,但該平臺是同時與眾多客戶開展買賣行為,實際上構成了集中交易的結果,并實行預約金、風險提示、限倉、強行平倉等制度;結合奚某賬戶報表,可以看出客戶建倉時可以買入也可以賣空,且奚某在其所有交易中始終沒有實物交割,均是通過與建倉相反的操作了結合同義務;上述事實證明涉案交易行為之目的并非轉移油、銀、銅的所有權,而是通過價格漲跌獲得利潤,故涉案交易具備期貨交易特征。涉案交易行為違反了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》第四條的規(guī)定,應屬無效。本案中法院判決原告在某大宗商品交易平臺的交易行為無效,原告與某商品交易有限公司達成《協(xié)議書》,由后者賠償前者6萬余元的損失。
通過上述案例,專家提醒投資者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:一是明確交易目的。期貨交易與現(xiàn)貨交易本質的區(qū)別就在于交易目的的不同,現(xiàn)貨交易的目的在于貨物所有權的轉移,期貨交易的目的在于通過期貨市場價格的波動獲得風險利潤,轉移現(xiàn)貨市場的風險(套期保值)。
二是選擇正規(guī)平臺。經國務院批準、受中國證監(jiān)會集中統(tǒng)一監(jiān)督管理的期貨交易所目前僅有4家,分別為上海期貨交易所、鄭州商品交易所、大連商品交易所、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。同時,普通投資者只能通過期貨公司參與期貨交易,期貨公司名錄可在中國期貨業(yè)協(xié)會官網查詢得到。市場上打著“商品交易有限公司”“商品交易中心”“商品交易市場”“大宗商品現(xiàn)貨交易中心”等名號的現(xiàn)貨交易平臺,均不屬于經中國證監(jiān)會批準的合法交易場所。
三是清醒認識高杠桿風險。期貨投資具有高風險、高杠桿的特點,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。期貨交易屬于保證金交易,根據不同品種一般是5-20倍的杠桿,而非法期貨杠桿率有的高達100倍,與此結伴而行的是交易平臺的“低費率”,即使投資者交易方向判斷準確,T+0的交易方式也會很快將本金吸光。
四是提高風險辨別能力。期貨交易是復雜的金融交易,風險極高,對投資者自身的金融素養(yǎng)要求也高。建議投資者在入市前學習相關知識,或者參與期貨公司的培訓,積累一定的知識儲備。
五是學會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。從奚某的案件可以看出,人民法院對于打著現(xiàn)貨名義進行的非法期貨行為,亦持否定態(tài)度,確認了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所之外進行的期貨交易行為違反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》,屬于無效民事行為。投資者可通過訴訟途徑追討損失,所以在發(fā)現(xiàn)陷入非法期貨的陷阱時,投資者一定要注意留存相關交易的證據,為事后維權做好準備。
(源自:中國證券業(yè)協(xié)會)